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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邳州律师·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一直以来,总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各地不同法庭的当事人,那是:为什么次起诉离婚,法官一般判不离?并且当事人会一遍遍很执着、很无奈地问律师:为什么法官不判我离婚?
笔者以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根据对社会文化和法律的分析,认为“法官一般次不判决离婚”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
,法官可能是基于数千年来传统价值观的考虑
作为一个中国人,会深受数千年的传统价值观的影响,法官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具有较为正向的价值观,当然包括传统的价值观。在离婚案件中,法官经常挂在口头的一句话是“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这自古以来流传的谚语,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人和现代人。在中国儒家传统中,的价值是世俗伦理,而不在宗教的彼岸世界。世俗伦理的基石在婚姻家庭中,婚姻对于中国人来说,比什么都重要,所以宁可拆庙,不破婚姻。而毁人一桩婚,是毁了一个家庭上下三代人的幸福,造成的痛苦和过失无法弥补。所以,如果法官基于此观点不判决离婚,应该属于宅心仁厚的类型。
第二,法官可能是基于制止冲动、缓和双方矛盾的角度考虑
很多人离婚,起因于一时的冲动,其实双方无根本的矛盾。生活中发生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双方互不相让,相互较劲,冲动离婚。起诉时冲动,开庭时更加冲动,哪怕天崩地裂也要把婚离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很少能够破镜重圆;而如果法官不判决离婚,则可能阻止双方的冲动,从而挽救一个家庭。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给双方的冲动降温,留下缓冲期。民政部门离婚登记的人员,一般都要求当事人过15天以后再来办理,其道理和良苦用心同法院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当事人确实找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的条款你可能感觉规定很明确,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其实不然,在法庭上,当事人一方的确很少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以上几种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在另一方声称和你夫妻感情很好,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什么判决双方离婚呢?
第四,不排除有些法官基于非法律的原因,判决不准离婚
比如,夫妻两人拥有一套房子,房子是按揭的,首付款中有双方父母给的钱,房屋现在又升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双方离婚,法官还会面临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处理起来相对比较麻烦;而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可以迅速结案,没有任何风险。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的案子如果是前两种原因,你要理解法官的苦心;是第三种原因,你要理解法官的苦衷;是后两种原因,你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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