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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1-04 【生效日期】1993-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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