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06-10-19   浏览次数:906
  【发布单位】人大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12
  【生效日期】1988-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


 宪法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你是第1245005位访客 版权所有:张大庆律师网